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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重货物
凡交运的一批货物中,含有下列物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,称为贵重物品。
* 其声明价值毛重每公斤超过(或等于)1000美元的任何物品。
* 黄金(包括提炼未提炼过的金锭)、混合金、金币以及各种形状的黄金制品,如金粒、片粉、绵、线、条、管、环和黄金铸造物;白金(即铂)类稀有贵重金属(钯、铱、铹、钌、锇)和各种形状的铝合金制品,如铅粒、绵、棒、锭、片、条、网、管、带等。
但上述金属以及合金的放射性同位素则不属于贵重货物,而属于危险品,应按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* 合法的银行钞票、有价证券、股票、旅行支票及邮票(从英国出发,不包括新邮票)。
* 钻石(包括工业钻石)、红宝石、蓝宝石、绿宝石、蛋白石、珍珠(包括养殖珍珠),以及镶有上述钻石、宝石、珍珠等的饰物。
* 金、银、铂制作的饰物和表。
* 金、铂制品(不包括镀金、镀铂制品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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